发展规划处议事规则
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,全面规范议事程序,不断提高我处的工作效率以及各项工作的决策的科学性、合理性,结合我处的实际,特制定我处以下议事规则。
一、处室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,执行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。凡属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,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必要时对决策事项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,经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才能决定。
二、为促进领导集体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,本处在作出重大决策前,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,广泛征求意见。
三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班子成员碰头会。碰头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,不得决策重大问题。碰头会议事范围:酝酿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;对本处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。
四、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时,应按以下议事规则进行:
1、会议由处长主持,要有2/3以上处室成员参加才能举行。
2、会议应有明确的主题或议题,议题由各科室所提出,处长或副处长确定。对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议题,一般情况下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,使与会者有时间认真思考或开展调查研究。对一些比较复杂、比较重要的问题,应在会前充分酝酿,尽可能取得较一致意见。
3、本单位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,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,可随时召开。会议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研究落实党中央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;对本单位人员调配、干部提拔、奖惩等,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;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,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及人员分工等事项,按程序作出决定。
五、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,要做好原始记录并要归档保存。
六、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,由班子成员及科室科长负责分头落实,组织实施,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。
七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